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谷帮明诉被告于兵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1-08-25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告

(2021)苏0111民初3038

于兵

本院受理原告谷帮明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庭前向你进行邮寄送达被退回,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60000元和逾期付款利息(自2020年1月12日按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开始计算至本金2、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2)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二〇二二十三

 

 

 

承办法官:吴晓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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