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苏0111民初1800号
马良军、滕俊:
本院受理原告苌凤田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庭前向你们进行邮寄送达被退回,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支付货款72400元,并且支付逾期利息,利息计算标准由法院认定;2、请求法院判了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2)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承办法官:吴晓珺
联系电话:025-837688616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桥林法庭(南京市浦口区桥林街道听莺路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