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苏0111民初4998号
王久忠:
本院受理原告徐造勇与被告朱世明、王久忠、徐广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111民初4998号民事判决书(被告朱世明、王久忠、徐广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徐造勇工程款300000 元;驳回原告徐造勇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9392 元,由原告徐造勇负担4320 元、被告朱世明、王久忠、徐广彬负担5072 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承办法官:王宠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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