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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原告张伟诉被告孙福全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1-08-11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10111民初1048

孙福全

本院受理张伟起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0111民初1048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孙福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张伟沙款91113.60元、利息1288元,合计92401.6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08元减半收取1054元,由被告孙福全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十一

 

 

 

承办法官:谢  明

联系电话:025-83768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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