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倪林诉被告张有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1-08-06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告

(2021)苏0111民初2738

张有华

本院受理倪林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退还房租15000元、预交水电费1067.60元,共计16067.60元】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浦口法院江浦法庭第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二○二一八月五

 

 

 

承办法官:陈飚

联系电话:025-83768575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江浦法庭(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凤凰大街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