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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原告南京聚宏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陈俊、杜风忠、冯大立执行异议之诉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1-08-06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11民初3102

冯大立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聚宏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陈俊、杜风忠、冯大立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上午9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浦口法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二○二一

 

 

 

承办法官:  

联系电话:025-83768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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