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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南京鸿跃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公告
日期:2021-08-04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1)苏 0111 破12

本院根据来安县金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1716日裁定受理南京鸿跃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1716日指定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江苏分所担任南京鸿跃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

本院定于202110150930分在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第十四法庭(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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