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苏0111民初2272号
蓝全山:
本院受理原告乔丽诉被告蓝全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5000元及利息(以本金45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22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利息),暂计算至起诉之日为5254元;二、请求判令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及合议庭成员组成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上午9:30(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日
承办法官:邵晓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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