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苏0111民初493号
杨德标、滁州市陆鹿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原告董思林诉被告王军、杨德标、滁州市陆鹿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11民初493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董思林车辆损失76900元;二、被告杨德标、滁州市陆鹿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董思林车辆停运损失18000元;三、驳回原告董思林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收取2658元,由被告杨德标、滁州市陆鹿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2173元,由原告董思林负担485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上诉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诉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承办法官:邵晓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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