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徐康诉被告谭海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1-07-14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11民初2417

谭海鹏

本院受理原告徐康诉被告谭海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及约定利息102万元;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借款利息(自2020年5月11曰起,计算至债务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按年利率12%计息,现暂计算至起诉之日为120000元)暂与前项合计为1140000元;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由被告承担。、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及合议庭成员组成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上午930(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〇二十四

 

 

 

承办法官:邵晓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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