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苏0111民初2417号
谭海鹏:
本院受理原告徐康诉被告谭海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及约定利息102万元;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借款利息(自2020年5月11曰起,计算至债务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按年利率12%计息,现暂计算至起诉之日为120000元)暂与前项合计为1140000元;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由被告承担。】、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及合议庭成员组成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上午9:30(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承办法官:邵晓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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