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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原告王婕诉被告龚晨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1-07-14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11民初876

龚晨峻

原告王婕诉被告龚晨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公告送达2021苏0111民初876民事判决书一、被告龚晨峻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给原告王婕借款本金483000元并支付借款利息(以483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1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定期存款利率的标准计算)。二、驳回原告王婕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273元,由被告龚晨峻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上诉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诉期。

〇二十四

 

 

 

承办法官:邵晓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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