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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南京农垦出租汽车有限公责任公司诉被告南京福中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福中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1-07-14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10111民初406

南京福中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福中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南京农垦出租汽车有限公责任公司起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0111民初353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南京福中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南京农垦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500000元,支付利息(以5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10日起至2019年6月7日止,按年利率12%计算;自2019年6月8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借款返还之日止,按年利率15.4%计算),并支付律师费5000元;二、被告福中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896元,减半收取5448元,由被告南京福中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被告福中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月五

 

 

 

承办法官:应良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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