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苏0111民初353号
滕春凌:
本院受理李明起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11民初353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滕春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李明借款本金853000元并支付利息(以853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借款返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5.4%计算);二、驳回原告李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800元,减半收取6400元,由被告滕春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一年七月五日
承办法官:应良华
联系电话:025-83768667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