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苏0111民初258号
史立三、上海立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陈小荣起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11民初2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史立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返还原告陈小荣履约保证金70000元,并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自2021年1月12日起至全部清偿之日止利息;二、驳回原告陈小荣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50元,由被告史立三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一年七月五日
承办法官:谢明
联系电话:025-83768633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