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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小荣诉被告史立三、上海立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1-07-13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10111民初258

史立三、上海立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陈小荣起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0111民初2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史立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返还原告陈小荣履约保证金70000元,并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自2021年1月12日起至全部清偿之日止利息;二、驳回原告陈小荣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50元,由被告史立三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

 

 

 

承办法官:谢明

联系电话:025-83768633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