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上海宝钢气体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诉被告江苏长海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1-07-07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告

(2021)苏0111民初2394

江苏长海化工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上海宝钢气体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诉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租金13037.94元及滞纳金(以13037.94元为基数,按照每日0.1%的利率支付滞纳金,自2019年10月3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浦口法院江浦法庭第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二○二一七月二

 

 

 

承办法官:陈飚

联系电话:025-83768575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江浦法庭(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凤凰大街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