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苏0111民初1868号
孙进友、陈伟: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市浦口区永宁街道兴宁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诉被告孙进友、郑蓓、张勇、陈伟、南京宇禾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孙进友立即归还借款30万元支付利息自2018年7月21日至2018年8月9起按月利率1%计算,2018年8月11日至还款完毕日止按月利率1.3%计算,承担原告各项损失20800元;2、判令被告郑蓓、张勇、陈伟、南京宇禾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对被告孙进友的上述债务各自承担缔约过失的连带赔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及合议庭成员组成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上午9:30(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
承办法官:邵晓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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