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苏0111民初1410号
清江浦区木奈美学婚纱馆:
本院对原告周雅诉被告清江浦区木奈美学婚纱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21)苏0111民初1410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清江浦区木奈美学婚纱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返还原告周雅货款25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25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6月8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周雅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一年七月六日
承办法官:吕太如
联系电话:025-83768530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江浦法庭(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凤凰大街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