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南京市浦口区永宁街道兴宁农民紫金互助合作社诉被告陈伟、孙进友、程普松、张勇、南京宇禾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1-07-06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11民初1867

陈伟、孙进友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市浦口区永宁街道兴宁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诉你、程普松、张勇、南京宇禾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三个规定”监督卡、廉政监督卡。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〇二

 

 

 

承办法官:应良华

联系电话:025-83768667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