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苏0111民初1867号
陈伟、孙进友: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市浦口区永宁街道兴宁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诉你、程普松、张勇、南京宇禾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及“三个规定”监督卡、廉政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
承办法官:应良华
联系电话:025-83768667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