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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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南京东南造纸厂破产清算一案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公告
日期:2021-07-06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1)苏 0111 破 4 号

本院根据债权人嘉沃环球基金(香港)资产管理投资5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1年5月8日裁定受理南京东南造纸厂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1年5月17日指定江苏友诚律师事务所担任南京东南造纸厂管理人。南京东南造纸厂的债权人应于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向管理人(通信地址:南京市鼓楼区定淮门12号熊猫新兴软件园17幢A三楼;邮政编码:210009;联系人:虞伍律师;联系电话:13813995990)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如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 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南京东南造纸厂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南京东南造纸厂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将于2021年8月6日上午9:30在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第十四法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召开。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是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 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二○二一年七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