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苏0111民初2849号
毛家鑫:
本院受理南京市浦口区张茂胜建材店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通过邮寄送达、上门送达均未送达成功,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保全)、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请于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提出答辩状,逾期不提供的,不影响本案的审理。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永宁法庭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并判决。
本案诉讼请求:原告起诉:1.要求被告支付货款23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自2019年4月30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被告承担诉讼费。事实与理由:原告做建材生意,2018年向被告供货,金额23000元,被告出具欠条,但至今未支付。
二○二一年七月二日
承办法官:鄢志文
联系方式:025-83768641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永宁人民法庭(南京市浦口区永宁街道玉兰路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