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南京市浦口区张茂胜建材店诉被告毛家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应诉公告
日期:2021-07-05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告

(2021)苏0111民初2849

 毛家鑫

本院受理南京市浦口区张茂胜建材店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通过邮寄送达、上门送达均未送达成功,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保全)、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请于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提出答辩状,逾期不提供的,不影响本案的审理。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永宁法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并判决

本案诉讼请求:原告起诉:1.要求被告支付货款23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自2019年4月30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被告承担诉讼费事实与理由原告做建材生意,2018年向被告供货,金额23000元,被告出具欠条,但至今未支付。

二○一年

  

 


承办法官:鄢志文

联系方式:025-83768641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永宁人民法庭(南京市浦口区永宁街道玉兰路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