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南京飞恒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锋拓模具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贺玉妹、曾艳萍、袁建华、周优芳、张可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上诉公告
日期:2021-06-25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0) 苏0111民初3962

曾艳萍、袁建华、周优芳、张可勇: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飞恒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锋拓模具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贺玉妹与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于2021611日作出(2020)苏0111民初3962号民事裁定书,被告佛山市锋拓模具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对裁定不服,提出上诉,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本院将依法将案件移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承办法官:黄维

联系电话:025-83768618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