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苏0111民初2154号
临沂胜翔运输有限公司、洪泽大洋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陈雪莉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临沂胜翔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洪泽支公司、洪泽大洋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请求依法判令四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后续医疗费人民币97,657.3元二、本案诉讼费由四位被告承担。】、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及合议庭成员组成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上午9:30(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承办法官:邵晓瑞
联系电话:025-83768607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