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上海宝钢气体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诉被告黄雪榕信用卡安徽颍元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1-06-24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11民初2396号

安徽颍元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宝钢气体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被告黄雪榕信用卡安徽颍元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货款及租金283659.8元及滞纳金(截止2021年4月30日滞纳金为38205.64元;2021年5月1日至2021年5月4日滞纳金以272919.15元为基数,每日0.1%的利率计算为3547.95元;2021年5月15日后,滞纳金以283659.8元为基数,每日0.1%的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2017年12月份至2018年11月份未达到年最低购买量应付价款12347.8元(不含增值税);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江浦街道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二○二二十二日

 

 


承办法官:吕太如

联系电话:025-83768530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江浦法庭(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凤凰大街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