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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原告张涛诉被告王裕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1-06-23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0苏0111民初6496

王裕宏

原告张涛诉被告王裕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公告送达2020苏0111民初6496民事判决书一、被告王裕宏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张涛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37048.94元(52927.06元×70%);二、驳回原告张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0元,由被告王裕宏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上诉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诉期。

〇二二十三

 

 

 

承办法官:邵晓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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