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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原告杨金满诉被告李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1-06-23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0苏0111民初6175

李健

原告杨金满诉被告李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公告送达2020苏0111民初6175民事判决书一、被告李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杨金满借款本金175481.53元,并支付逾期资金占用费(以175481.53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1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二、驳回原告杨金满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62元由被告李健负担4000元,由原告杨金满承担462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上诉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诉期。

〇二二十三

 

 

 

承办法官:邵晓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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