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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原告镇江市润州区何志建材经营部诉被告南京荣宝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齐宏和、杨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1-06-22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11民初587号

南京荣宝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齐宏和

本院受理原告镇江市润州区何志建材经营部诉被告南京荣宝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齐宏和、杨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11民初5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1、被告南京荣宝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给原告镇江市润州区何志建材经营部货款78810元,并支付利息损失(以78810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驳回原告镇江市润州区何志建材经营部要求被告齐宏和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3、驳回原告镇江市润州区何志建材经营部要求被告杨林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十二

 

 

 

承办法官:俞昌盛

联系电话:025-83768622/8621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