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苏0111民初6243号
刘勇:
本院受理刘骅起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111民初6243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刘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刘骅借款本金48,363元并支付借款利息(以48,363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8日至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至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按照年利率15.4%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14元,由被告刘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614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承办法官:应良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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