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苏0111民初5591号
孟宪华:
本院受理原告胡彰亮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111民初55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孟宪华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胡彰亮人工费人民币35000元及利息(以35000元为基数分段计算,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7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自公告之日起60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承办法官:吴晓珺
联系电话:025-83768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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