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张尔贵诉被告王成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1-05-21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0)苏0111民初6712

王成龙:

本院受理张尔贵起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111民初6717号民事判决书【被告王成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张尔贵借款本金39,500元并支付利息(以借款本金39,500元为基数,自2020119日起至借款返还之日,按照起诉之日2020119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46元,由被告王成龙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承办法官:应良华

联系电话:025-83768667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