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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原告王日府、赵建玲诉被告孙敬哲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1-03-31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0)苏0111民初6485

孙敬哲

原告王日府、赵建玲诉被告孙敬哲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111民初6485号民事判决书解除原告王日府与被告孙敬哲于2019年3月10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被告孙敬哲支付原告王日府、赵建玲违约金2800元;并将位于南京浦口区滨江大道1号明发滨江新城325幢1单元804室房屋恢复原状。。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三十一

 

 

 

承办法官:陈飚

联系电话:025-83768575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江浦法庭(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凤凰大街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