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苏0111民初953号
许世爱:
本院受理南京市浦口区孙宝华家具销售中心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租金62808.53元(自2020年4月23日起计算至2020年9月30日止);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42717.6元;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3700元;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浦口法院江浦法庭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承办法官:朱模宝
联系电话:025-83768577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江浦法庭(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凤凰大街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