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北新区分行诉被告陈浩、朱利倩、明发集团南京浦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1-05-25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告

2021)苏0111民初1768

陈浩、朱利倩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北新区分行诉你、明发集团南京浦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第一、二被告清偿所欠原告全部借款本金225598.41元,截至2020年11月10日的利息11426.79元,罚息1673.03元,合计238698.23元,并支付自2020年11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及罚息;2、判令第一、二被告承担原告律师费损失15000元及诉讼费用;3、判令第三被告对第一被告上述债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判令原告有权就第一被告名下用于借款抵押的位于南京市浦口区七瑶路7号悦景园2-316室不动产在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律师费、诉讼费用等担保范围内进行折价或以拍卖、变卖,对其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浦口法院江浦法庭第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二十五

 

 

 

承办法官:朱模宝

联系电话:025-83768577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江浦法庭(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凤凰大街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