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苏0111民初5103号
冯歆:
本院受理原告曾超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111民初51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冯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归还原告曾超借款99.1万元及利息(以本金99.1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19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冯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曾超律师代理费60000元;
三、原告曾超对被告冯歆所有的位于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白马路88号17幢402室房屋在抵押权范围内享有抵押权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405元,由被告冯歆承担。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承办法官:谢明
联系电话:025-83768633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