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孟庆飞诉被告刘孝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1-05-19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0)苏0111民初6564

刘孝山

本院受理孟庆飞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111民初65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刘孝山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孟庆飞借款125000元及逾期利息(利息以125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1月2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0年10月20日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孟庆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144元,由被告刘孝山负担4000元,原告刘孝山负担1144元。

自公告之日起60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十九

 

 

 

承办法官:成子忠

联系电话:025-83768999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