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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原告张学林诉被告南京荣宝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1-05-08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0)苏0111民初6676

南京荣宝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张学林诉被告南京荣宝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0111民初6677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南京荣宝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张学林货款151124元及利息(以151124元为基数,自2020年11月5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被告实际付清上述款项时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322元,减半收取1661元、保全费1305元,合计2966元,由被告南京荣宝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承办法官:王宠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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