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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诉被告陈晨追偿权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1-04-21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0)苏0111民初4578

陈晨: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0111民初4578号民事判决书及上诉须知【判决内容:一、被告陈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支付理赔款1219699.47元;二、被告陈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支付保险费16000元;三、被告陈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支付违约金(以1235699.47为基数,自2019年11月12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计算);四、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对位于南京市浦口区卓溪路10号05幢406室房屋的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上述第一、二、三项所确认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月二十一

 

 

 

承办法官:林咏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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