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苏0111民初6941号
王文龙:
原告南京鑫福旺玻璃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文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111民初6941号民事判决书(被告王文龙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南京鑫福旺玻璃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73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承办法官:朱模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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