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王建石诉被叶昇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1-04-13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11民初1070

叶昇洋

本院受理原告王建石诉被叶昇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立即偿还借款500000元及利息75000元(利息按年利率18%暂计算至2021年2月)、律师费2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由被告负担。、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及合议庭成员组成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上午930(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〇二十三

 

 

 

承办法官:邵晓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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