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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南京市园林经济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南京都市园林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1-04-13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1)0111民初549号

南京都市园林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市园林经济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南京都市园林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352.151.31元,并支付自原告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一年期LPR)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9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浦口法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十三

 

 

 

承办法官:王宠俊

联系电话:025-83768601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