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南京润厦新型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北新区分行、第三人江苏绿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孙虎、吴学英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1-04-07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0)苏0111民初4221

第三人孙虎、吴学英:

本院对原告南京润厦新型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北新区分行、第三人江苏绿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孙虎、吴学英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0111民初422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年四月六日




承办法官:黄维

联系电话:025-83768617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