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曾宪富诉被告江苏本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丁刚荣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1-04-07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告

(2021)苏0111民初1355

江苏本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丁刚荣

本院受理曾宪富诉你们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劳务款共计22636元,并以22636元为基数,按照全车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差旅费、律师费等合理支出)、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浦口法院江浦法庭第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承办法官:朱模宝

联系电话:025-83768577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江浦法庭(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凤凰大街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