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苏0111民初392号
南京市浦口区金海燕五金建材店、金海燕:
本院受理原告王桂华诉被告南京市浦口区金海燕五金建材店、金海燕、姜守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裁判。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承办法官:李敬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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