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郭永红诉被告郑二中、南京中顺君生态农业有限公司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1-03-30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11民初717号

郑二中、南京中顺君生态农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郭永红诉你们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浦口法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年三月二十六日

 

 

 

承办法官:黄维

联系电话:025-83768617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