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公 告
(2020)苏0111民初6388号
潘小伟、南京东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北新区分行诉被告潘小伟、南京东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111民初6388号民事判决书及上诉须知(判决内容:一、被告潘小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北新区分行借款本金520491.53元、利息21438.67元、罚息1552.04元,并自2021年1月6日起按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罚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潘小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北新区分行律师费35000元;三、如被告潘小伟未按上述一、二项确定的义务履行,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北新区分行有权对被告潘小伟位于南京市六合区葛关路元茂大厦1幢2单元2904室房产在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本案本息和实现债权费用;四、被告南京东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潘小伟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潘小伟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承办法官:林咏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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