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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南京江星水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赵于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公告
日期:2021-03-16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珠江镇浦珠花园19-1幢201室的所有居住使用人

南京江星水泥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赵于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8)苏0111民初18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依法查封被执行人赵于勇名下的位于南京市浦口区珠江镇浦珠花园19-1幢201室房屋,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将依法对该房屋进行司法评估、拍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你们于2021320日前腾空并迁出房屋。到期拒不迁出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院       陈 高 峰

 

二〇二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