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苏0111民初893号
毛家鑫:
本院受理王涛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通过邮寄送达、上门送达均未送达成功,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请于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提出答辩状,逾期不提供的,不影响本案的审理。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永宁法庭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并判决。
本案诉讼请求:原告起诉:1.要求支付拖欠的工程款42000元;2.被告承担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9年12月4日至2020年1月15日被告租赁原告的工程机械用于浦口区203县道旁施工,台班费加上进场费共计42000元,双方约定施工完毕后支付,但被告至今未支付。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承办法官:鄢志文
联系方式:025-83768641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永宁人民法庭(南京市浦口区永宁街道玉兰路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