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苏0111民初456号
吴向林:
本院受理南京市浦口区二牛家庭农场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通过邮寄送达未送达成功,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请于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提出答辩状,逾期不提供的,不影响本案的审理。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永宁法庭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并判决。
本案诉讼请求:原告起诉:1.要求解除与你签订的鱼塘租赁合同,并支付鱼塘租赁费至鱼塘返还给原告之日止;2.支付拖欠的鱼塘租赁费30000元;3.承担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9年1月1日,原、被告签订鱼塘租赁合同,约定相关权利义务。原告按约将鱼塘交付给被告使用,但被告未支付相应的租金,现被告一走了之,致使原告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故诉至法院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承办法官:鄢志文
联系方式:025-83768641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永宁人民法庭(南京市浦口区永宁街道玉兰路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