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南京市浦口区二牛家庭农场诉被告吴向林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应诉公告
日期:2021-03-16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告

(2021苏0111民初456

吴向林  

本院受理南京市浦口区二牛家庭农场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通过邮寄送达未送达成功,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请于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提出答辩状,逾期不提供的,不影响本案的审理。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永宁法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并判决

本案诉讼请求:原告起诉:1.要求解除与你签订的鱼塘租赁合同,并支付鱼塘租赁费至鱼塘返还给原告之日止;2.支付拖欠的鱼塘租赁费30000元;3.承担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91月1日,原、被告签订鱼塘租赁合同,约定相关权利义务。原告按约将鱼塘交付给被告使用,但被告未支付相应的租金,现被告一走了之,致使原告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故诉至法院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一年

 

 

 

承办法官:鄢志文

联系方式:025-83768641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永宁人民法庭(南京市浦口区永宁街道玉兰路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