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苏0111民初4967号
南京悟空健身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对原告蔡苇诉被告南京悟空健身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111民初4967号民事判决书【一、解除原告蔡苇与被告南京悟空健身服务有限公司之间签订的私教协议;二、被告南京悟空健身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蔡苇私教费660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承办法官:陈飚
联系电话:025-83768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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