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苏0111民初7131号
云南特赛思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依维柯汽车有限公司诉被告云南特赛思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告诉公告送达(2020)苏0111民初71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1、被告云南特赛思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给原告南京依维柯汽车有限公司购车款994400元;2、被告云南特赛思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给原告南京依维柯汽车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损失57621.04元,并自2020年11月14日起以994400元为计算基数,按年利率12%计算利息损失至实际支付之日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承办法官:俞昌盛
联系电话:025-83768622/8621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