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苏0111民初9308号
张峰:
本院受理原告骆宏谱诉被告南京永华船业有限公司、南京正龙船舶配套实业有限公司,第三人张峰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苏0111民初930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骆宏谱的起诉,本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本案预收案件受理费22530元,退还原告骆宏谱。自公告之日起60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承办法官:张海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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